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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8號王一念之傳票、函各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一念之傳票、函各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訴字第1378號強盜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定於112年7月6日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審理程序,受送達人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冠云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