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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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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2號陳玉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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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玉賢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緝字第42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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