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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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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1594號施家泰、施家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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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家泰(遷出國外)、施家慧(遷出國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594號原告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與被告許勝鵬等之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許勝鵬
施家泰(遷出國外)
施家慧(遷出國外)
江金枝
江素月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本仕
被   告 江本正
唐江素蓮
江素杏
江本宏
江宗遠
江宗益
吳江素眞
兼前列江素杏、江宗遠、江宗益、吳江素眞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江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間就前項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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