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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9號胡志文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儀112年度亡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志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19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胡志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