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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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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李昌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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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純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昌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昌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2-04-03
  • 更新日期:112-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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