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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50號丁明熙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明熙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50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明熙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4-01
- 更新日期:112-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