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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何志明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福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志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志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何土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