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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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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466號蔡宛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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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和字第34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宛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4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宛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蔡宛玲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莊分公司、②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公司、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公司、④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和股書記官涂菀君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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