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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葉憲忠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純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憲忠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