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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高希望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翰111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希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希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大陸地區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2022)湘0721民初1554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游立綸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