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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42號趙敏瑩之開庭通知、起訴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翰111年度婚字第6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敏瑩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64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趙敏瑩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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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婚642起訴狀pdf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