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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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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林德通之庭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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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家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德通之起訴狀繕本2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2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德通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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