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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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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楊宜華、楊金池(兼楊雪嬌承受訴訟人)、張雪娥、張雲卿、張雲金、楊清筠(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楊士劼(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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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麟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宜華、楊金池(兼楊雪嬌承受訴訟人)、張雪娥、張雲卿、張雲金、楊清筠(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楊士劼(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吳清淵與楊鴻照(兼楊碧玉承受訴訟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主文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陳報109年3月27日變更聲明狀聲證3投遞退回後有再將上開書狀送達被告之證明,及107年9月10日民事準備暨陳報狀送達全體被告之證明。
                           
書記官  黃翊芳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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