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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王寧陽(NING-YANG WANG)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少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寧陽(NING-YANG WA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履行遺囑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寧陽(NING-YANG WANG)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繼承人王康讓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配金額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