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9號林揚笙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雨111年度婚字第4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揚笙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1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揚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馨德
股       別:雨股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