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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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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卓薰詁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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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節111板簡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薰詁、卓季志、卓武彥、卓王麗、卓建宏、卓宜靜、卓宜蓉、卓宜錠、卓有明、卓有桂、卓生傑、卓生財、卓錦成、卓璧君、卓錦泰、卓秀冬、卓毓洪、卓奇民、黃奕風、陳杏、黃怡嘉、黃奕隆、曾信雄、曾正勇、黃源榮、黃進益、黃進良、黃英童、卓川郎、卓春枝、卓清霖、卓心書、卓心清、卓乖、周卓金、顏卓銀、卓如萍、卓冠廷、卓清助、卓錦祥、卓錦桐、黃世立、王格致、卓信源、卓信雄、卓信光、卓信俊、卓國政、黃柄涵、黃柄淳、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陳玉英、蔡淵輝、卓智偉、卓錦樹、黃文海、卓文琰、黃文岳、卓美娥、卓財蓬、林卓梅香、劉明哲、劉明鑑、劉明慧、卓文成、卓添丁、黃宗禮、王思銘、卓秀隆、黃仲梅、林靜華、卓有智、卓有情、卓有卿、李卓雲、莊卓靜、卓月桂、卓孫月卿、卓志銘、卓志榮、卓志宏、陳必明、陳俊瑋、陳怡瑾、陳奕媁、卓鄒阿梅、卓秀峰、卓秀隆、卓秀娥、卓秀玲、李林敏子、林紋瑜、林雯綨、林本時、紀林淑卿、陳中禾、吳梅妃、吳昀蓁、陳揚名、陳士峯、陳東璧、陳美慧、陳美智、王炳義、王炳傑、王振安、王鈺婷、王怡晴、王陳彩雲、王志賢、王志偉、王金釵、林進賢、林章亮、卓桂旭、卓素香、林進財、林進添、林美娥、林世宏、林慧琪、林育陵、黃忠信、黃政道、黃政富、黃閔澬、卓敏宗、卓銘順、卓仕偉、卓博民、卓妙琪、卓洪春、陳詩婉、李培蘭、莊詠安、黃世志、彭美英、黃佳莉、黃慧文、黃燕如、蘇麗雪、黃進賢、黃進宏、黃進鋒、卓金豐、卓金毅、卓鉦得、卓秀枝、卓秋宜、卓秀蔭、卓秀真、卓美珠、陳志隆、黃忠臣、黃淑欽、郭黃淑惠、陳卓真、卓忠治、卓忠輝、卓美譽、卓美芬、呂卓美玲、卓美惠、陳麗珠、蕭傳錦、陳蕭秀英、尤蕭寶珠、蕭貴月、張德勳、張琮琪、張瑛玲、張瑛敏、張裕慧、卓欣逸、蕭永隆、蕭晉哲、陳致玲、伊娜、卓連登、王昱翔、王羿婷、卓斐芬、葉競慧、黃登溪、鍾鳳笙、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卓福財、卓福村、卓福源、李佳勳、張進源、陳張惠美、張惠麗、張惠寧、張惠娟、張青慧、卓明宗、卓明源、林俊麟、康乃武、蔡彩寶、卓玉成、卓玉豐、卓玉郎、呂月霞、卓鄭金寶、黃政義、卓文龍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方業凱與被告卓薰詁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方業凱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送達代收人 金辰恩
被   告 黃柄淳
法定代理人 余淑琴
被   告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被   告 卓薰詁
卓季志
卓武彥
卓王麗
卓建宏
卓宜靜
卓宜蓉
卓宜錠
卓有明
卓有桂
卓生傑
卓生財
卓錦成
卓璧君
卓錦泰
卓秀冬
卓毓洪
卓奇民
黃奕風
陳杏
黃怡嘉
黃奕隆
曾信雄
曾正勇
黃源榮
黃進益
黃進良
黃英童
卓川郎
卓春枝
卓清霖
卓心書
卓心清
卓乖
周卓金
顏卓銀
卓如萍
卓冠廷
卓清助
卓錦祥
卓錦桐
黃世立
王格致
卓信源
卓信雄
卓信光
卓信俊
卓國政
黃柄涵
     陳玉英
蔡淵輝
卓智偉
卓錦樹
黃文海
卓文琰
黃文岳
卓美娥
卓財蓬
林卓梅香
劉明哲
劉明鑑
劉明慧
卓文成
卓添丁
黃宗禮
王思銘
卓秀隆
卓文龍
黃仲梅
林靜華
卓有智
卓有情
卓有卿
李卓雲
莊卓靜
卓月桂
卓孫月卿
卓志銘
卓志榮
卓志宏
陳必明
陳俊瑋
陳怡瑾
陳奕媁
卓鄒阿梅
卓秀峰
卓秀隆
卓秀娥(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卓秀玲
李林敏子
林紋瑜
林雯綨
林本時
紀林淑卿
陳中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吳梅妃 (現於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吳昀蓁
陳揚名
陳士峯
陳東璧
陳美慧
陳美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王炳義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王炳傑
王振安
王鈺婷(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王怡晴
王陳彩雲
王志賢(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王志偉
王金釵
林進賢
林章亮
卓桂旭
卓素香
林進財
林進添
林美娥
林世宏
林慧琪
林育陵
黃忠信
黃政道
黃政富
黃閔澬
卓敏宗
卓銘順
卓仕偉
卓博民
卓妙琪
卓洪春
陳詩婉
李培蘭
莊詠安
黃世志
彭美英
黃佳莉
黃慧文 
黃燕如 
蘇麗雪
黃進賢
黃進宏
黃進鋒(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卓金豐
卓金毅
卓鉦得
卓秀枝
卓秋宜
卓秀蔭
卓秀真
卓美珠
陳志隆
黃忠臣
黃淑欽
郭黃淑惠
陳卓真
卓忠治
卓忠輝
卓美譽
卓美芬
呂卓美玲
卓美惠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麗珠
蕭傳錦
陳蕭秀英(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尤蕭寶珠
蕭貴月
張德勳(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琮琪
張瑛玲
張瑛敏
張裕慧
卓欣逸
蕭永隆(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蕭晉哲
陳致玲
伊娜
卓連登
王昱翔
王羿婷
卓斐芬
葉競慧
黃登溪
鍾鳳笙
     卓福財
卓福村
卓福源
李佳勳
張進源
陳張惠美
張惠麗
張惠寧
張惠娟
張青慧
卓明宗
卓明源
林俊麟
康乃武
蔡彩寶
卓玉成
卓玉豐
卓玉郎
呂月霞
卓鄭金寶
黃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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