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74號穆正傑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純111年度婚字第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穆正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474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穆正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