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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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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胡O平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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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星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O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胡O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書記官  劉春美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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