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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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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412號施凉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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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節112板小字第4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凉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凉凉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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