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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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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3755號陳治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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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治傑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75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治傑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7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振仰
被   告 陳治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36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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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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