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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412號張國玉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
公示送達被告張國玉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412號原告林先祐與被告郭潮堤等之確認合會會款債權不存在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