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412號張國玉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

字型大小:


公示送達被告張國玉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412號原告林先祐與被告郭潮堤等之確認合會會款債權不存在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