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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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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63號黃浤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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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翰112年度護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浤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6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浤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2年5月9日止。

書記官  游立綸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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