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42號張蘭香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任111年度婚字第5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蘭香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42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
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蘭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瑤(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9****52)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
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建新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