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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毋容迪之起訴狀繕本暨證物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15日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惠112年度訴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毋容迪之起訴狀繕本暨證物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15日裁定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暨證物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15日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振宗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