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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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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180號鄭如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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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如彤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8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如彤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鄭如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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