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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卓緯明之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06司執消債清協消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緯明之領款通知1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卓緯明間清算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協消股書記官黃鄭泉
節本:
請於文到10日後20日內,攜帶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562,742元,請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協消股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