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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5200號戴顯政、朱華卿、吳小春之拍賣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0司執霄字第125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顯政、朱華卿、吳小春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5200號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與債務人戴顯政、朱華卿、吳小春間返還房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定於112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說明四所示場所,實施公開拍賣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留動產(第四次),請屆期到場,請查照。
說明:
四、拍賣場所: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732巷17號。
附表:(詳檔案下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霄股書記官葉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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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司執125200公示送達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