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4043號黃育駿(原名黃崴懌)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讓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育駿(原名黃崴懌)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043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育駿(原名黃崴懌)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04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黃育駿(原名黃崴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