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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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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96號李建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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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福111年度婚字第2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建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96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
      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建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李○鋼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三***七七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F一三****七七三號」。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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