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165號陳文佐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讓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文佐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6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文佐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陳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