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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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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8817號陳培升、何美吟、高盈盈、張麗美、鄭麗英、蕭文堉、方菲菲、方薇薇(遷出國外)、方芸芸、方朝新、方朝苓、方朝華、方朝綱、廣湘桂、賀彥昊、賀彥明、何堃成、陳中川、李慧卿、李健豪、王黃英、劉賢奎之執行命令(自動履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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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菊字第178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培升、何美吟、高盈盈、張麗美、鄭麗英、蕭文堉、方菲菲、方薇薇(遷出國外)、方芸芸、方朝新、方朝苓、方朝華、方朝綱、廣湘桂、賀彥昊、賀彥明、何堃成、陳中川、李慧卿、李健豪、王黃英、劉賢奎之執行命令(自動履行命令)1件。
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8817號債權人趙中宜等與債務人陳培升*2等間排除侵害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債務人陳培升、何美吟、高盈盈、張麗美、鄭麗英、蕭文堉、方菲菲、方薇薇、方芸芸、方朝新、方朝苓、方朝華、方朝綱、廣湘桂、賀彥昊、賀彥明、何堃成、陳中川、李慧卿、李健豪、王黃英、劉賢奎應於收受本命令之日起15日內,依說明二主文內容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說明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8817號債權人趙中宜、王維聖與債務人陳培升、何美吟、高盈盈、張麗美、鄭麗英、蕭文堉、方菲菲、方薇薇、方芸芸、方朝新、方朝苓、方朝華、方朝綱、廣湘桂、賀彥昊、賀彥明、何堃成、陳中川、李慧卿、李健豪、王黃英、劉賢奎間排除侵害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依臺灣新北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主文第1項所載:「被告(即債務人陳培升、何美吟、高盈盈、張麗美、鄭麗英、蕭文堉、方菲菲、方薇薇、方芸芸、方朝新、方朝苓、方朝華、方朝綱、廣湘桂、賀彥昊、賀彥明、何堃成、陳中川、李慧卿、李健豪、王黃英、劉賢奎)應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即債權人趙中宜、王維聖)」內容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詹昕容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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