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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28號黃淑麟(被繼承人林許金寶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2月9日111板金職七字第131號共有人優先承買通知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協字第128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淑麟(被繼承人林許金寶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2月9日111板金職七字第131號共有人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瑞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協股書記官梁福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協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