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3609號蔡莉莉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化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莉莉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60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莉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被 告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472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股 別:化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