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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85號王蕙蘭之催告行使權利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法111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蕙蘭之催告行使權利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85號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催告行使權利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蕙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催告行使權利函主旨:通知臺端於文到21日內,就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供之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 之證明,請查照。
書記官 蘇莞珍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