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元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267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元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