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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604號阮國舜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速字第124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國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604號債權人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阮國舜間給付報酬等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院速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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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收取債務人阮國舜之存款新臺幣14,882元(已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呂烱昆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