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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號李偉綸之傳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偉綸之刑事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80號蔡睿霖等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定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孟潔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