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被告張麗花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455號原告張德成與被告張峰宸等之返還代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