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08號楊虓斫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虓斫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4608號妨害名譽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羅雅馨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