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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102號藍啓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藍啓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啓祥之清償借款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地 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