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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50號史耘安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曉111年度婚字第6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耘安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65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書記官 陳芷萱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