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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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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2號林清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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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嫺112年度婚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清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清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林清妹應按時到場。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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