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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1503號黃郁婷之執行(收取)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菊字第121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郁婷之執行(收取)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15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郁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收取新臺幣1,336元(含手續費)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