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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4299號洪志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志成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2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志成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 發布日期:112-02-05
- 更新日期:112-02-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