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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9212號嚴宗瑛之查封登記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宇字第169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嚴宗瑛之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9212號債權人林景福等與債務人嚴宗瑛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辦理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柯思妤
- 發布日期:112-02-05
- 更新日期:112-02-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