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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87號楊宗樺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曉111年度婚字第4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宗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87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宗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秉學(男,民國109年○月○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12****672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附記:國外第2次公示送達公告
書記官 林宜宣
股 別 曉股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