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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652號王淑惠之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0司執廉字第156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淑惠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111板金職七字第103號共有人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6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德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於聞道15日內,陳贏又與俺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楊上逸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