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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林易萱、顏伯辰之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易萱、顏伯辰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原告林翌傑與被告徐英治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中午12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