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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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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8063號陳盈安(原名:陳麗霞)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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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助梅字第8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盈安(原名:陳麗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806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盈安(原名:陳麗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後埔郵局收取新臺幣122,025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林怡君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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