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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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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李倫淑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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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儀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倫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月5日法官當庭諭知部分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112年1月5日法官當庭諭知部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李倫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四、112年1月5日法官當庭諭知:到庭之楊○嶔不具備律師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規定,不得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又無法具體陳述請求權基礎與訴之聲明,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其原因事實與請求標的亦有誤,顯然代理人無法為原告之利益處理本件訴訟,不許為本件代理人。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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